合伙人 – 庄闲棋牌官网官方版 -199IT //www.otias-ub.com 发现数据的价值-199IT Thu, 24 Oct 2013 13:48:19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2 港交所李小加:给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可调和 //www.otias-ub.com/archives/164073.html Thu, 24 Oct 2013 13:48:19 +0000 //www.otias-ub.com/?p=164073 编者按:10月24日晚间,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今天发表了名为《梦谈之后 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认为应对创新型公司治理结构展开讨论。这被外界理解为“暗撑”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李小加认为,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以下为李小加文章全文:

自上次我在博客中“梦谈”投资者保障以来,市场上出现了更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讨论,这是好事。不过,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回味梦中的声音,在现实中更需要勇于直面问题,共同担当起“答桉先生”的角色。今天,我想在此尝试回答市场热议的一些问题,分享一下我对于投资者保障与股权结构的看法。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以下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一问:关于股权结构与投资者保障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你为什么又旧事重提?

答:在前一阵子的激烈论战中,各方都畅快淋漓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有一些朋友获得了精神胜利的愉悦,感觉很爽;也有一些朋友感到失望与惋惜。但问题是,大家都在自说自话,并不一定有认真倾听和分析对方的发言,也没有足够的努力在这么多不同的声音中寻求共识。

面对香港金融业究竟应该如何迎接新经济带来的历史机遇这一重大问题,我们仍没有答桉。在下一波新经济浪潮中,中国创新型公司将佔据相当大的比重。对于香港而言,丢掉一两家上市公司可能不是什么大事,但丢掉整整一代创新型科技公司就是一件大事,而未经认真论证和谘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更是一大遗憾。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关乎香港的公众利益,并且已经迫在眉睫,不容逃避。这需要我们有承担、有勇气去进一步寻找答桉,否则,就白白浪费了一个为香港市场规划未来的重大机遇。因此,我决定在此率先说出我的拙见,希望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有识之士对于这一问题理性和智慧的探讨,为香港找到一个最好的答桉。

二问: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它们值得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机制上给予新的思考?

答: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的关键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独特的梦想和远见。回顾这些创新型公司的成长史,我们不难发现,每一个伟大的商业计划最初都起源于创始人一个伟大的梦想。苹果公司的成功起源于乔布斯发明一台改变世界的个人电脑的梦想,Facebook的成功源于扎克伯格希望以互联网改变人们交流方式的梦想,谷歌的成功源于佩奇和布林想要通过链接把整个互联网下载下来的梦想。这些创始人的伟大梦想和创意成就了创新型公司,也成为了它们最重要的核心资产。毫无疑问,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创始人应该比任何人更珍惜他们自己的“孩子”、更在意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恰恰因此,众多投资者锺情于这样的公司。

创新型公司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创始人创业时都没什么钱,必须向天使投资人、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来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就使得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不断被稀释;一旦公司上市,他们的股权将进一步下降、作为公司发展方向掌舵人的地位将面临威胁。在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甚至可能会被轻易地逐出董事会。

为了鼓励创新,为了保护这些创新型公司的核心与持久竞争力,国际领先的市场和很多机构投资者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新的思考与平衡,他们认为给予创始人一定的空间与机会掌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ali

三问: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是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答: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它们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以减少创始人因错误决策或滥权对公司和其它股东带来的损失。伟大的创始人是可以创造出伟大的公司,但权力不受约束的创始人也可以让伟大的公司轰然倒下。因此,制衡与纠错机制必不可少,一个市场中制衡与纠错机制越强大,给创始人的控制权就可以越大,反之亦然。

四问:在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这两个极端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的可能性?

答:对于这一问题,市场意见纷纭,提出的建议也很多,从最简单的坚持同股同权到最极端的双层股权都有。

最简单的可能是维持现状,不给予创始人对于公司控制权任何形式的特殊权力,但这不无代价。若要选择这个选项,香港可以保持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纯洁与简单,可以轻易佔领道德高地,但是也可能意味着香港主动放弃了一大批引领经济潮流的创新型公司,从而失去我们市场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而与维持现状相对,另一个极端是允许上市公司发行附有不同投票权的双类或多类股票(即创始人所持股票的投票权高于普通公众股票的投票权)。这类制度在美国及欧洲很多海外市场运行多年,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IT公司均採用这种多层股权结构上市。

不过,香港如果要引入这一制度恐怕将会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香港应向以披露为主的成熟市场大步进发,让市场和投资者自由决定,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香港在倒退,因为香港和海外市场区别巨大,香港中小投资者无法与强势的大股东有效抗衡。

这两个极端之间其实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但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予创始人多数董事提名权。

分水岭的一边可能是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对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响力。支持者认为这种安排不会对现有同股同权制度造成任何实质改变,同时可以在制度上使创始人对公司保持重要的影响力,不用顾虑随时会被强势股东联合踢出董事会。这一安排赢得共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创始股东对高管任命(特别是行政总裁)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的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创始人通过对多数董事的提名,实现对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对者认为这可以使创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实现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让正反两方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那这种控制权就可能已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这就会使创始人极其认真严肃考虑提名以求得股东支持。同时,当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冲突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两次否决就收回这一特权,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

五问:如果市场达成共识要对现有制度做出一些改变,我们应该如何确保程序公义?

答:如果选择维持现状,我希望是经过仔细论证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主动选择,而不是因为屈于压力、惧怕争议或者懒于作为的后果,因为这关乎香港的未来。

如果我们考虑修订上市政策及规则,则应该根据修订幅度的大小选择相应的审慎程序来推进。轻微的改动也许只需监管机构行使酌情权;而稍大的变化则需要事先向业内人士进行一些“软谘询”(Soft Consultation)使决策更周全;更大的改革则必须经过全面市场谘询,有些甚至需要经过立法程序。

当然,现实中需要讨论的情况可能比这些更複杂,需要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简言之,无论做出任何选择,我们都必须经过审慎客观的程序,体现法制尊严和程序正义。

六问:现在热议的“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可行的上市方式?

答:老实说,我不明白这个问题与我们讨论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机制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係。

传统意义上的“合伙制”与公司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想像如何将它们揉在一起:

合伙制是一人一票、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而公司制则是一股一票、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标准契约”来定义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这个集体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约束,谁进谁出由合伙人达成共识而决定,由此来体现合伙人公司的价值传承等等;而公司制下股权依出资比例而定,股东之间的关係是依靠“标准契约”来规范,股东通过在市场上买卖自由进出。可以说,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

上市公司只能是採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监管者不会也无法在上市公司制度层面将这不可相容的“水”和“油”揉在一起。

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下,监管者只关注股东、董事和管理层这三类人群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係,是否属合伙人与此无关。当然,部分股东、董事或管理层可以自行组织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团体来维护共同追求的某种特定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但这并不是上市公司监管者的关注点。当这样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运作产生影响时,监管者会要求适当披露。

七问:如果市场同意要为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做出一些规则修订,我们应对适用于什么申请人做出怎样的限制?

答:假如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也应该仅适用于有限的情况。

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因为这是整个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并不是为其他传统公司设计的;当然,亦有需要对何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因为这也是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

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因为讨论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要保证创始人与股东利益的整体和长期一致性;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这一制度“例外”也应自动失效。

此外,还可以考虑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来监督这些特殊权利不会被滥用。类似这样的限制方桉还可以有很多,但总而言之,不是所有公司、所有人都能享受特殊权利。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人制度”本身是否可以是一个条件呢?如前所述,“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价值观的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毋须评论其优劣,但它不应与公司的股权制度溷为一谈。如果“合伙人”符合开列的条件,例如他们是创新公司创始人或团队,并且是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那么就可以被考虑,否则就不行,这与申请人是否採用“合伙人制度”并无必然关係。

八问:作为香港交易所集团的行政总裁,你上次发表的言论已经招致一些非议,认为你有为香港交易所谋私利之嫌,甚至有人认为你在为个别公司上市开道,此次你再发网志不怕引火烧身?

答:我不害怕,因为发表这篇网志之目的正是为了香港的公众利益,这一公众利益远远超出了某一家公司是否来香港上市。

何谓公众利益?在我看来,它首先包括崇扬法治精神、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秩序;同时,公众利益也应该包括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一个心怀公众利益的市场营运者和监管者,必须综合考虑其职责与目标,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找出最有效的方桉,最大程度实现全市场的共赢。

同时,我也相信,一场有智慧的讨论会聚焦于问题的实质和观点的论据,而不会拘泥于讨论者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以揣测讨论者意图来逃避这个影响香港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以上回答仅代表我的个人意见,我并非以上市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在此发言,既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的意见,更不代表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是否进行公开谘询、如何谘询、何时谘询完全取决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的决策与指导。

我之所以愿意在这里袒露心扉,是因为我相信香港是一个理性社会,能够开展有智慧、有担当的讨论,希望我的直率表达能够呼唤更多有识之士为这一重大问题献计献策。我期待各位一起加入这场讨论,香港的公众利益需要您!

作者: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

]]>
阿里巴巴正式宣布合伙人制度 追求长远发展避免短期逐利 //www.otias-ub.com/archives/150150.html Tue, 10 Sep 2013 04:39:42 +0000 //www.otias-ub.com/?p=150150  

 

 

 

 

阿里巴巴集团今日在杭州正式宣布了已经在集团内部试运行三年有余的“合伙人制度”。这是阿里巴巴首次从官方层面确认,“合伙人”制度将会成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传承方面的核心举措之一。在此之前,有关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相关新闻已经引发诸多议论和猜测,但始终未获得官方确认。

2

此前有消息称,阿里巴巴集团已经向港交所提出了“合伙人制度”的上市建议,以确保其控制权。

但今日阿里巴巴官方明确表态,这一制度早在2010年就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这个机制将让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传承,确保阿里的创新不断涌现,组织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市场中更加灵活有竞争力,更有能力创建我们理想中的未来。”

阿里巴巴介绍说,合伙人制度的来历要追溯到2009年,当年9月10日阿里巴巴成立十周年之际,马云等18名创始人宣布辞去“创始人”身份,随后,公司开始寻求和尝试可能的制度创新。

据透露,该集团在过去的三年间,针对相关合伙人的章程,以及产生的过程均进行了长期和激烈的讨论,并积累了很多经验。截止当下,已经分三轮产生了28名合伙人。而该集团试图产生更多的合伙人人选,以便为公司长久治理输出新血,“使我们的生态化组织,拥有多样性和可传承性”。
此前有舆论认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系为上市计划专设,而其目的是为保证上市后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给员工的邮件中,其强调说,有别于绝大部分现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一种企业内在动力机制。

按照马云邮件的描述,他将合伙人定义成:“合伙人,作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股东。”他认为他们最有可能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为客户,员工和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阿里巴巴方面也表示,合伙人需要“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

阿里巴巴方面在今日的公开消息中也并未回避资本市场的话题,表示希望制度变动能够“弥补目前资本市场短期逐利的趋势对企业长期发展的干扰”,给所有股东更好的长期回报。当然,“这必须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

此前媒体报道认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为延续公司长久的经营理念及文化,不希望受到太多外间追寻短期利益的压力,使创办人辛苦建立的管理文化,不会轻易地被资本市场文化侵蚀。尤其是互联网公司,瞬息万变,需要熟悉运作的管理层,保持营运发展决策权和灵活管理。典型的如Facebook等就设计双重股权结构一方面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权益,另一方面尽量降低逐利资本对企业发展决策的影响。
对外界关心的上市问题,马云也在邮件中有所提及,“我们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

以下是马云内部邮件全文:

阿里巴巴合伙人!

各位阿里人:

最近大家一定从媒体那里,听了不少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报道。今天是阿里巴巴的14年周年庆,正好在这个有意义的日子,向大家汇报一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情况。

14年前的今天,阿里巴巴18名创始人正式走上了创业之路。4年前,也就是阿里巴巴十周年庆的时候,我们宣布18名集团的创始人辞去“创始人”身份,从零开始,面向未来。

人总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有各种原因会离开这家公司。我们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个创始人的功劳,而是他们创建的文化让这家公司与众不同。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远。

如果不出大的意外,我们公司将有机会参与并见证中国电子商务零售过十万亿那一天。但我们不希望成为一家只是能卖几万亿货的公司,我们希望自己能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培养出无数的如同淘宝,支付宝,余额宝。。。那样的创新性服务和产品,更希望我们的生态文化能造就更多未来的牛XXX企业。这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

怎样的制度创新才能实现我们的梦想呢?从2010年开始,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每一年选拔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人,作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股东,最有可能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为客户,员工和股东创造长期价值。在过去的三年,我们认真研讨合伙人章程,在前三批28位合伙人选举的过程中,对每一个候选人激烈地争论,对公司重要的决策深入讨论,积累了很多经验。在3年试运行基础上,我们相信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可以正式宣布了!

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产生必须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我们相信只有一个热爱公司、使命驱动、坚持捍卫阿里文化的群体,才能够抗拒外部各种竞争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压力。

有别于绝大部分现行的合伙人制度,我们建立的不是一个利益集团,更不是为了更好控制这家公司的权力机构,而是企业内在动力机制。这个机制将传承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确保阿里创新不断,组织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市场中更加灵活,更有竞争力。这个机制能让我们更有能力和信心去创建我们理想中的未来。同时,我们也希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能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弥补目前资本市场短期逐利趋势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干扰,给所有股东更好的长期回报。

正如我们过去一直强调的那样,阿里巴巴并非是某一个或者某一群人的,它是一个生态化的社会企业。运营一个生态化的社会企业,不能简单依靠管理和流程,而越来越多的需要企业的共同文化和创新机制,以制度创新来推动组织升级。我们出台合伙人制度,正是希望通过公司运营实现使命传承,使阿里巴巴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为此,集团希望更多的阿里人涌现出来加入合伙人团队,使我们的生态化组织拥有多样性和可传承性,保持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

各位阿里人,我们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我们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这种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

阿里人,在路上!

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 马云
2013年9月10日

 

]]>
阿里合伙人制度遭遇上市 企业创新亟需市场接受 //www.otias-ub.com/archives/145122.html Tue, 27 Aug 2013 05:48:24 +0000 //www.otias-ub.com/?p=145122 阿里巴巴集团日前向港交所提出了一项“创新方案”,希望沿用公司目前实行的合伙人制度,保持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的稳定性。目前港交所对此提议尚无明确回应,业界认为,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保持企业的稳定性,与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

1

与通常所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有所不同。据了解,该制度自2010年开始在阿里管理团队内部推行,成为合伙人必须满足“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管理能力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条件。合伙人的人数无最终限制,以保证组织的多样性和可传承性。

在此之前,阿里集团的18名创始人于2009年辞去“创始人”身份。阿里巴巴集团当时称,从创始人制度到合伙人制度的过渡,是阿里文化和价值体系的一次重要变革和升级。它将会使阿里巴巴从一个有组织的商业公司,变成一个有生态思想的社会企业。

显然,施行已久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如果能得以延续,将能最大程度上令阿里巴巴在上市后保持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稳定性,对企业未来长期发展是一大利好。某投行一名中层官员表示,合伙人制度引起的风波,更多是企业管理者尤其是抱有感情的创始管理者与投资者在扳手腕,“投资者希望更大程度上掌控企业,即使这对企业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不利。”

此外,合伙人制度可能也与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生态圈的努力有关。多年以来,阿里一直坚持称要成为一家生态公司,持续在电子商务领域持续下沉,以使自身成为电商的“基础设施”,而电商有关的各种产业都由社会化大分工来完成。为此,去年以来阿里数次调整企业架构,试图建立生态化的组织思想和文化。今年年初,阿里将公司调整成立25个事业部,分别由各事业部总裁(总经理)负责。

市场普遍认为,阿里巴巴集团将在年底前上市,估值高达千亿美元。不过,阿里巴巴方面一直称,该公司尚未选定上市地点和上市时间,也没有确定将聘请多少投行帮助其上市。

]]>